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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我在江浦買了一個二手房,首付30萬,尚有98.5萬未付。房屋產權證已過戶。因我存在征信問題未能及時貸款,對方用書信催告的方式要求我在20日內付清尾款,還有兩天即將到期。我已經用其它方式向銀行貸款95萬,正在審核,即將通過放款。請問,對方有權利解除合同嗎?對方20日的限定有效么?在購房合同上,對于尾款是這樣約定的,于2016年放款日結清。
您好,如果過了合理催告期仍未付清余款,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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