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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律師,您好! 請教您好關于成年子女是否有權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問題。我們這中院對這一問題判決書中這樣表述:被上訴人上大學期間必定需要相當數額的費用,其在成年后較短時間內依法主張離婚父母一方應支付的生活費、教育費、具有法律依據,對上訴人該點上訴理由不予支持。 這判決書中只說有法律依據,又沒有說出具體條文,后與法官聯系,他的意思是適用二年訴訟時效規定,而且是未成年前全部,理由是從親情和保護最大化考慮,并且認定初中學費每學期600元(在無任何票據,我們提交了省政府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雜費文件的情況下),同時在一審開庭時對方先承認給付1萬元生活費,后又沒有根據地否認,判決也認定這一萬元不是生活費,請問:成年子女有權追索嗎?二判決書中對訴權這一重要問題沒有具體法律條款,這樣行嗎?認定的初中學費、生活費正確嗎?如果說適用訴訟時效,是只能追訴最近兩年內的,還是可以追訴超過兩年以前所有的?這官司還能打下去嗎?請教 您了,謝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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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復時間:2016-07-11 回復律師:劉睿律師 咨詢熱線:138-1399-02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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